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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八章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2-28

阅读量: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特征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二、统计违法行的种类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成以下几类:一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二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三是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和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


  1、种类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2、有关概念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服的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率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科放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是指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在社会调查活动过程中,违反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关系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从统计法的规定看,其毕竟是四种不同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应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五、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六、打击报复统计人员行为的特征。


  一般来讲,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又侵害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3)违法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所谓“领导人”。是指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6)情节比较轻微或者一般。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统计行政处罚


  1、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统计行政处罚的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作出是以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由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2)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就是旨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统计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轻重减免条件,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定;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输予很重的或者较童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4、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B、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C、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D、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


  5、在统计行政处罚中,警告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况?


  在统计行政处罚中,警告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2)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3)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话动。


  6、在统计行政处罚中,罚款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况?


  在统计行政处罚中;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4)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脚r社会调查活动的;(5)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6)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7、在统计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况?


  在统计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下几种情况


  (1)企业事业组织和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3)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时;(4)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5)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6)经过批准进行的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8、如何把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


  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第二,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从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开始起算的。“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第三,统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统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统计法律规范,连续实施同一种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概念。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系统的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的特征。


  行政处分的主要特征是: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3、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分可以适用于;(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4)对情节较重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5)对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调查人员;(7)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非法泄露有关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4、统计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及其具体决定权限。


  统计行政机关只有统计行政处分的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分权,统计行政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当事人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监察机关。


  5、统计行政处分的程序。


  提起处分,调查取证,本人申辩,决定处分,批准或者备案,通知与归案,执行处分。


  (四)统计法律责任的其他几种形式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其他行政责任


  (1)通报批评。


  (2)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对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的职务,如何处理?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方式。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奖励必须予以迫缴。同时,对于部门、单位因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依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虞假数据骗取的荣誉称号、资格等级等也必须予以取消;对非法获取的物质奖励,也必须追缴和收回,已分配于个人的,应当退还。


  (五)决定统计法律的情节


  1、从重情节。


  从重,是指在法定统计法律责任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的统计法律责任种类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


  从重情节有:A、行为后果较严重;B、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统计执法人员检查的;C、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D、其他情节。


  2、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从轻,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统计法律责任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


  (2)减轻,是指低于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种类或者罚款幅度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1) 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有: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B、受他人胁迫、诱骗的;C、有立功表现的:D、其他情节。


  3、免予处理情节。


  a) 免予处理情节是指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己具备应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要件,但由于有法定原因而免除对行为人统计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况。


  b) 免予处理情节有:A、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B、由于统计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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