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统计执法检查
一、统计执法检查概述
(一)执法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1、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2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这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首先,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予未然的正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执法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统计执法检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统计执法检查,是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是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保证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
(2)统计执法检查,是增强人们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
统计执法检查既是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的过程。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工作,不仅会使违法者受到惩戒,而且能使社会公众从反面受到更深刻的教育使统计法制观念更加深人人心。
(3)统计执法检查,是保障统计工作秩序的有力武器。
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能够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统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才能树立统计法的权威。
如果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得不到追究,违法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统计法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树立统计法权威。
(三)执法检查的内容。
(四)执法检查的效力。
1、统计执法检查的生效要件。即统计执法检查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统计执法检查,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统计执法检查产生效力需要同时具务以下三个条件:
(1)资格要件。资格要件是指作出统计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统计执法检查。:
(2)内容要件。内容要件是指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与合理,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执法内容合法;即严格依据法律、按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执法内容合理,即统计行政机关要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公正、适当地实施统计执法检查。
(3)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即使内容合法、正确,同样构成统计执法检查无效。
2、统计执法检查的效力表现。即符合生效条件的统计执法检查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先定力。是指统计执法行为十经作出,首先推定其合法、适当,具有法律效力,统计管理相对人对此必须服从。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也不能以此否认其效力或者加以抵制;而只能在事后通过申请统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补救。
(2)确定力。是指统计执法行为一经确定,非依法不得变更或者撤销。确定力不仅对统计管理相对人起作用,对统计行政机关也有效力。统计管理相对人对统计执法行为虽然可以表示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无权变更该行为;同样,作出统计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
(3)拘束力。是指符合生效要件的统计执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和执法机关都有拘束力。对管理相对人而言;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必须履行执法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对统计执法机关来说,也有义务维护行政执法行为所确定的内容,不能随意改变统计执法行为或者于予统计统计法地为的执行。
(4)执行力。是指统计执法的法律效果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完全实现时,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促使统计执法行为的效果得以实现。
二、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一)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概念。
1、统计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事项的内设机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立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目前;省辖市(自治州、地区行署)以上统计局基本上都设立了统计检查机构,大部分县级统计局也都设立了统计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统计检查员。北京、上海、四川、黑龙江、福建等地还根据统计检查任务的需要成立了专职统计执法检查队伍。
2、统计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统计检查员的种类和职责。
1、我国现有的统计检查员分为以下三类:
(1)专职统计检查员。是指专门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专职统计检查员是完成各种统计检查任务和查处统计法案件的基本力量。
(2)兼职统计检查员。是指在从事统计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同时,兼搞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3)统计检查特派员。是指省(自治区)辖市、行署以上统计局向下一级统计局委派的、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并执行委派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的统计检查人员。
2、统计检查员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统计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2)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地调查了解;做法向统计检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4)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根据授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3、《统计检查证》的意义
统计检查员必须持《统计检查证》依法执行职务。《统计检查证》是统计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依法应当持有的证件。无论是专职统计检查员,还是兼职统计检查员进行执法检查对都必须持《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证》是统计检查员行使统计法规检查权和执行统计检查任务的有效法证件,未持有《统计检查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三)统计检查员的素质要求。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检查。一般是结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对各种组织和公民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定期检查。
临时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它是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举报线索随时进行的检查;
(二)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全面检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检查。从检查的对象来说,既包括辖区内组织统计调查的所有调查单位;也包括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全部被调查单位。全面检查一般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重点抽查,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可分为重点地区抽查、重点行业抽查,又是重点统计指标抽查。
(三)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第二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1)事实清楚。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2)证据确凿。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依据。证据确凿要求:证据必须真实,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3)定性准确。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处理恰当。就是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处理。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是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5)程序合法。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和基本步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多年统计执法实践经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1)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它包括两个工作阶段:一是立案前的初步审查,二是正式立案。
初步审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涉及统计违法的线索和材料,并对其可靠性和真实程度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
统计违法案件从《立案审批表》批准之日起即为正式立案,统计行政机关就要按照案件的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对已决定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不能随意销案。如果销案,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法律、法规,并说明销案的理由,报请原审批立案的机关批准。
(2)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获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在这一阶段中,统计检查机构要通过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查获违法责任人。调查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调查阶段的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运用证据,综合分析案情,淮确定性;撰写调查报告。
(3)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检查机构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统计检查机构对调查终结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二是统计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结案
案件经过调查,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的执行以后,案件的处理工作才能结束。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统计检查机构必须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备案等事项。
(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部门在日常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2)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的;
(3)有关部门要求复议或复查的;
(4)部门、单位和个人揭发检举的。
(四)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五)统计违法案件的三种处理情况:
(1)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被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揭露、宣传的,进行通告。
(3)确认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法收集证据。调查人员收集证据,一方面必须由法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来收集证据。
第二,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事物,尽可能地走访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收集证据要客观公正,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违法当事人的,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可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做到不偏不倚,反对偏听偏信。
第三,及时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抓紧时间,深入细致地迅速进行。实践证明,收集证据越及时越容易发现和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