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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七章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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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七章


  第七章 民间统计与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


  第一节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统计调查是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处,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民间统计调查除具有一般统计调查所具有的特征以外,与政府统计相比,还有以下特征:


  (1)自愿性。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民间统计调查是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调查者、委托调查者、资料所有者、资料使用者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的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因此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的自愿性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1)对于被调查者而言,是否接受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是否对民间统计调查的调查表进行填报也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这就要求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在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时,不得进行强制性调查,不得隐瞒调查目的,不得对被调查者有所损害。


  (2)对于调查者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就可以根据调查者或委托者的意愿进行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使用、转让和买卖民间统计调查结果。这是因为民间统计调查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在接受国家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同时,还要被民事法律所调整。但是,向社会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则必须在此之前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进行。


  (2)时效性。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般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所以民间统计调查较之于政府统计调查,时效性更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快速、灵活。与政府统计调查一样,及时性也是民间统计调查的项基本原则。民间统计调查较之政府统计调查来说,一般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主要是为微观经济主体和社会研究主体服务的。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一般变化较快;形式各异,而服务的主体要求也比较急迫,因此决定了民间统计调查必须快速、灵活。同时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一般规模较小、内容单一、操作简便,这就有利于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能及时、灵活地组织和调整统计调查项目,快速地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的运行情况。二是追求效益。民间统计调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一般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要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民间统计调查的作用


  民间统计调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发展和状大起来的,据初步估算,目前我国进行统计咨询调查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上万个。这充分说明民间统计调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具有重要作用。


  (1)民间统计调查弥补了政府统计的不足


  政府统计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因此,国家在确定进行哪些统计调查时主要是从国家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反映的是国情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运行情况,政府统计结果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政府统计对经济发展运行的大量微观信息并不予涉及、也不可能涉及。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的微观信息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主要表现为: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运行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其结果,一方面老百姓迫切需要了解与自已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信息和产品信息;另一方面作为生产企业和商家,为自身的发展和竞争,也需要了解与自已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迫切需要了解自已的生活环境。三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需要了解政治生活环境和文化生活环境。在这些方面,民间统计调查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统计调查以其快速、灵活的方法,为社会提供大量的统计信息。这些统计信息是政府统计所涉及不到或政府统计因统计力量的不足而暂时顾及不到的,因此民间统计调查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2)民间统计调查普及和提高了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一般是微观的,统计调查结果与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关系更加密切,相对于政府统计调查而言,更直接地面对某一具体的公民或单位进行的,调查项目往往也是公民或单位感兴趣的,公民或单位的参与程度更加广泛,另外,民间统计调查在完全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下进行的。相反,政府统计调查是由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能,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进行的,政府统计调查除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l%人口抽样调查由于调查对象的特殊性而由公民直接参与以外,几乎所有的统计报表都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一定的行政管理极职责,由本单位内部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报送。因而,政府统计所的人员范围是狭小的,人们对统计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 ””通过民间统计调查话动的进行,使人们直接与统计调查相接触,直接成为被调查者,直接感受和体会统计调查过程,并直接接受和使用统计调查结果,对统计有了更加深该的认识,所以民间统计调查的社会影响力是十分广泛的,能够起“到普及和提高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作用。


  (三)民间统计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统计调查作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兴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行业,目前还处于幼芽期。从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成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进行、到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对外提供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即没有专门的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管理,也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说民间统计调查目前处于一种盲目的发展状态,统计调查活动比较混乱,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1)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我国民间统计调查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还处于幼芽期,如何能够更好地、科学地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还在探索阶段,尽管也有几个代表国际最高水准的咨询调查公司在我国注册登记了合资公司,并开展了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但就我国民间统计调查的整体水平而言;还是较低的。民间统计调查从调查方案的提出;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信息的搜集到分析报告的提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与我国经济发屏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还差甚远。


  (2)能力参差。调查质量优劣难分


  民间统计调查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规范;既没有行业自律组织,更没有将其纳人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一些单位和个人只是看到有利可图的一面,一哄而上,使得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机构十分庞杂。有一部分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成为企业法人单位,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有一部分是经人事部门批准为事业法人单位后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有一部份是经部门登记后/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还有的是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的身份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甚至有的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这些机构在成立时,没有对其从事统计调查、咨询活动的能力进行审查和认定,统计调查咨询能力相差悬殊。有的民间统计调查单位规模大、能力强,而大部分民间统计调查单位规模较小,几乎没有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经验和能力。甚至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欺骗手段,得出虚假的民间统计调查结果。民间统计调查主体的混杂,使得民间统计调查能力高低不等,人们对民间统计调查结果没有衡量标准;很难区分调查结果的优劣。


  (3)资料混杂,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缺乏监测。没有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审查制度,任何民间统计调整结果都能随意公布,使得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公布混乱不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有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民伺统调查活动,想尽;切办法得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调查结果;有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利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有偿评价活动,带有一定的不公正性,甚至是欺骗性。


  (四)进行民间调查活动应遵循的规则


  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应实行行业自律与政府行政管理相结合,在行业自律组织和国家管理法规未出来以前,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则。


  (1)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应当合法、科学、客观、公正。


  (2)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应当维护委托者的合法权益。委托者与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之间应当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委托调查合同。


  (3)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对委托者的不正当的、非法的要求应予拒绝。


  (4)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不得冒充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活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间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间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进行欺诈活动。


  公布的民间统计信息,应当真实。不得通过公市不真实的民间统计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和利益。


  (7)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属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之内的统计调查项目,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


  (8)任保单位和个人对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调查结果的所有权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所有权归委托方。


  (10)统计调查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统计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


  在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中,将建立以下制度:


  1、民间统计调查行政许可制度。


  2、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审批制度。


  第二节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


  (一) 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的各类涉外社会调查迅速发展。目前,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查范围遍布全国,调查内容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外社会调查的发展对促进外商来华贸易和投资,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涉外社会调查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缺乏规范,在其自发的发展中也日益显露出其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现有的涉外社会调查难以满足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需要对社会生产力的方方面面进行更加深入及时的了解,这就迫切需要社会调查水平的普遍提高。目前国内的社会调查水平与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已难以满足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急需规范引导加以提高。涉外社会机构的整体调查水平在调查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健康快速发展将会带动促进我国调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范围的不断扩大,程度的不断加深,现有的服务于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对华投资和贸易需要的涉外社会调查,其水平和规模都难以满足。二是涉外社会调查中也出现了良莠不齐、鱼目混杂、规模不大、有些调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同时,利用涉外社会调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公共利益、提供虚假资料以损害委托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任何一个行业在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如不加以规范,就难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业、保险业、文化业等其他行业,无不是以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达到一定的规模,再通过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才促使了整个行业的更好发展。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满足需要,还是从促进发展来说,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管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为此,早在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统计局经过三年的充分调研和了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就是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为国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


  (二)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概念及类型


  1、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概念。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与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2、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类型。


  按照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体划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委托、资助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2)涉外机构委托、资助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和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境内机构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4)外资调查机构、中外合资调查机构和中外合作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5)中国境内伪外资企业、外方占控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申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三)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特点和管理机构


  1、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特点。


  (1) 涉外性;


  (2) 自愿性;


  自愿性有以下含义


  A、涉外社会调查机构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


  B、各级政府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时,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


  C、各级政府内部有关部门承接的涉外社会调查,其组织调查时,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


  D、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不得只标注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而不标注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3在标注了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而对被调查者进行解释时,不得只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而不说明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


  (3) 复杂性;


  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A、涉外社会调查的内容异常丰富,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B、实施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异常庞大,构成异常复杂。


  C、实施调查的方式、方法多样。


  2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机构。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部门为政府统计部门,主管机关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局转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规划、引导、协调、促进涉外社会调查业的发展,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3)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工作


  (4)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工作;


  (5)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外社会调查话动的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主要内容


  1、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


  (1) 审批的主要内容


  A、 关于合法性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中合法性审批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合法性审批就是审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是允许进行调查的。具体说就是任何一项涉外社会调查只要不获取中国的国家秘密,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进行欺诈活动,中国政府都是允许并支持其调查的。合法性审批的重点有以下三点。


  (1)是否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作为调查机构,一是不得接受以获取国家秘密为目的调查;二是涉外社会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交由保密部门,不得对外提供和扩散。三是对以获取国家秘密为目的的调查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四是在审批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告知某项调查存在获取国家秘密之嫌时,应立即停止调查。


  (2)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损害国家安全的利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调查机构,一是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刺探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外交等方面的情报。二是不得受境外间谍机构和其他敌对势力和委托、资助在我国进行社会调查。三是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资助进行有损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四是不得将有损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资料及相应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和个人。


  (3)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有欺诈活动。任何含有欺诈行为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是不允许的。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包括不得利用调查结果骗取金钱或荣誉,不得提供不真实的调查结果给委托方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刺探他人的秘密和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B、 是否与政府统计相重复。


  (2) 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时必须把握哪两点


  在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时必须把握两点:一是涉外社会调查审查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调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调查方案是否科学;调查结果是否符合实际,这些都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事情,审批机关不予干涉。二是涉外社会调查审批要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因此,任何一项涉外社会调查,只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进行欺诈活动,与政府统计调查不重复,都应该允许其进行调查。特别是对于准备来华投资而进行的调查,应积极给予支持。


  2、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的权限


  (1)国家统计局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调查机构应向国家统计局申报,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审批。调查范围按申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分布确定。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如果选取的调查对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机构与任一调查对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则该项调查的调查范围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如果申报机构与调查过程中的所有调查对象都限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则该项调查的调查范围属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在同一时期内,同一委托机构或个人就同一调查内容委托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无论是委托一个调查机构实施调查还是委托多个调查机构各自负责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则该项调查的调查范围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调查机构应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政府统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申报,由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政府统计政府统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审批。


  3、资格认定。


  为什么要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是指对所有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的委托,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颁发《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任何一个机构未经过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都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作为一特殊行业,任何机构只有拥有一定的人员,达到了一定的知识水平,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技能,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资金能力,并且是合法的、守法的机构,才能从事涉外社会调查,并不是任何机构任何人员都能做的。通过资格认定,剔除那些实力不够、信誉不佳、违法违规的调查机构,这就可以从基础上保证调查的真实性、公正性,使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4、申请涉外社会调查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任何一个机构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的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都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


  (3)与其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4)严格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5)法定代表人在五年内未受刑事外罚,在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从事某些特定范围或规模较小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该类机构可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机构内部的组织,或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如,法入机构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华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或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主管机关对其从事涉外调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取得在某些特定范围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5、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权限。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对所从事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向其颁发《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并进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所从事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范围限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向其颁发《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并进行管理。从事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向国家统计局申报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从事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政府统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申报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而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只能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不得在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调查。国家级的资格认定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省级的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省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并向国家统计局备案。


  6、如何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之前,应报原审批机关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供。”也就是说,国内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之前,必须经过审批。这种审批是为了保证整个调查过程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只要是按照经过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获得批准,对外提供。调查资料的申报程序如下:经统计部门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调查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社会调查资料)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之前,应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转送同级保密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调查机构应将社会调查资料报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转送国家保密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调查机构应将社会调查资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转送所在省、直辖市保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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