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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六章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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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六章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 、统计资料的概念


  1、统计资料的内涵,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以及与以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统计资料包括的范围


  统计资料所包括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3、统计资料的特征


  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是所有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和信息资料都是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客观性。统计资料必须是真实地、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任何随意的假定、推测、想象都不能成为统计资料。如受人为干扰,瞒报、虚报的统计资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不受法律保护。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统计资料客观性的体现和反映。


  二是合法性。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必须是合法的,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搜集和加工、整理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不允许施用非法手段。《统计法》第二章规定了进行统计调的基本程序和审批、备案制度,只有按照规定进行统计调查,才能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料。凡是以非法报表等非法手段获取统计资料,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是相关联性。统计所调查和描述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必须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关联的。


  二、统计资料管理的必要性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不仅对原始调查资料需要进行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布是统计资料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公布的合法性,才能做到应该公布的统计资料及时公布,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同时,保证该保密的统计资料不被泄露,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和利益。


  对统计资料进行管理之所以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统计资料作为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不仅对于满足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经通过对历史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更深刻地说明现状,预测未来,更好地为党政领导进行决策服务。


  第二,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每一个统计数据都凝聚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统计资料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和广大后统计人员,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大量统计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有的则是从行政记录、财务核算、业务核算资料中提取整理而成的。因此,统计资料是上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成果,且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统计资料是国家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成果。它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秘密,有的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的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大量的是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信息资源,法律规定人民有无偿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因此,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的权利,也关系到整个统计工作和维护正常的统计秩序等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三、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按照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农村乡、镇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谁组织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就归谁管理。例如景气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直接选定一些企业进行调查,采用超级汇总的方式汇总统计资料,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管理;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一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范围扩大到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归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我国统计资料管理,在确立了对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的同时,又原则性的划分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各统计系统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多方面的统计实践说明,只有坚持统一管理的职责范围。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几十年来统计资料管理经验的概括和总法。多年来的统计实践说明,只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才能把统计资料管好,既为国家提供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依据,又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提供信息和资料。


  为了保证《统计法》中关于统计资料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的贯彻和实施,《统计法实施细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对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统计资料管理中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在统计资料管理程序中,对统计资料的审核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这一步骤是统计资料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的及时性。并且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字起到了积极作用。


  (2)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的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盎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以各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这一规定,确立了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所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具有很大的针对性。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 、统计资料的提供


  二、为什么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通过公布统计资料,便于全国人民了解国情国力,对回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并使世界人民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各级统计机构要大办“开放式”统计,在严格遵守秘密规定的前提下把服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尽可能把各种统计信息(包括可能得到的国外信息)提供给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者,使统计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


  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除少部分统计资料应该保密外,大部分的统计资料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为了使社会各界,包括科研和教育工作者、生产经营者、新闻机构及广大的公民都能共享统计信息资源;为了使公布的统计资料,达到准确可靠、科学客观地描述社会经济现象的要求,适应各方面使用者的需要;为了避免公布统计资料的随意性,防止统计泄密,保障统计资料公布的连续性、系统性,因此,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应该有秩序地进行,有一定的制度,遵守一定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对统计资料的公布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 一《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在公布统计资料方面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形统计机构是专门从事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的职能机构,经费来源于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拔款,组织调查形成的统计的资料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定期公布计资料,应该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i这样规定,还可经避免统计资料公布的随意性,保障统计料公布的连续性、系统性,使人民全面了解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屁情况;提高国情、国力的社会透明度。


  公布统计资料必须建立定期公布的制度,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收集到统计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目前在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月报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


  按照《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其审批权限如下:


  (1)绝密、机密、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的统计局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单位批淮,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的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伺意。其中,发表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向意。对外公布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产生统计信息的混乱,使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真实的统计信息非经原确定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审批的内容,一般包括摘秒,即将出布的统计资料的内容公布的时间、方式等。


  四、《统计法》关于“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这是1996年修改《统计法》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规定,确定了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统计数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确定了国家统计数据的公布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有法定的部门,不应各行其是,多头公布。


  这-规定,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也可以分布统计数据,但不具有国家统计数据的法律效力。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部门联合进行公布,才能成为符合《统计法》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一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哪三级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1985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必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密期限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第一,非经原确定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自已。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被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邮政传递国家和秘密统计资料。


  (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或报道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应先征得管理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应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属于秘密的一般确定该资料秘密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备案。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


  (一)单项调查资料,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二)为什么要对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法》之所以作出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中供汇总成为综合,用于统计的目的。查这些单项调查资料已经汇总成为综合性的统计资料时,则可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提供或者公布。


  三、保守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 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主要看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也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第三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负责任。


  (四)《统计法》增加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有何重要意义?


  修改前的《统计法》第十四条中,仅规定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忽略了对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商业秘密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利益,从法律上必须给予保护。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合作与支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借鉴国外统计法律中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成功做法,修改后的《统计法》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有关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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