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概念及分类
一、统计调查的概念
(一)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统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统计法律关系最直接、复杂的一个重要阶段。所谓统计调查,就是把某一社会经济现象作为一个考察总体,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构成总体的个体,即被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二)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的作用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取得的统计资料完整与否、正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因此,统计调查在统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担负着提供基础资料的任务。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 统计调查的种类
(一)按调查组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调查;
(二)按调查对象包括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三)按调查登记的时间是否带有连续性,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四)按搜集资料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观察法、报告法、采访法和通讯法。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这些调查项目,各有自己的调查任 务、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
二、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
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权限及备案、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①,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周报国努院审批;②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除了这三种统计调查以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临时性调查。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生了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情况,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三、 统计调查表的制定和审批
(一)统计调查表的概念及特点
统计调查表,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其特点是
(1)可以在调查进行前把调查表布置到基层填报单位,以便它们根据调查表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使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资料准确;报送及时。
(2)各级领导部门可以通过统计调查表,经常了解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
(3)便于完整地积累资料,用来进行历史’对比,较有系统地分析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二)统计调查表的种类
1、按调查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的统计调查表和非全面的统计调查表;
2、按报送周期长短不同,可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3、按报送方式不同,可分为电讯和邮寄两种;
4、按填报单位的不同,可分为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
5、按报表内容和实施范围,分为国家的、部门的和地方的统计调查表。
(三)统计法对调查表的制定审批要求
统计调查表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来制定的,因而统计调查表的制定与审查权限应与统计调查项月的拟订和审批权限完全一致。即必须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经审批或者备案后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志,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调查范围。统计调查表中所规定的统计指标、调查范围、计量单位、调查内容、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变动或补充的,应附修改后的统计调查表,按原审批或者备案程序报批或者备案。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或者作出明确批复。
凡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并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是合法报表,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依法负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凡未经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未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均属非法定统计调查表。制发非法定统计调查表进行统计调查,不仅导致统计调查重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重基层的统计工作负担,而且造成数出多门、数据失实,影响统计调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于以禁止。因此,之统计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三节 统计标准管理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统计标准化,就是在实践中,对常用的统计分组和规定通过制定、发布和贯彻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实现统计工作的最佳效益。统计法中规定的统计标准化的内容包括:统计指标概念、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标准化。
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统计指标标准化,是指对统计指标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应用范围的规范化。统计指标的概念包括指标的内涵和外延两面。内涵说明本指标质的规定性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是本指标包括的范围。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应用范围是统计指标的特定的界定范围。
分类目录,是指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如商品可以按生产单位划分为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按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消费资料还可按吃、穿、用、烧等进行分类。分类目录是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的基础。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记。其中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备案文号。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实际报出日期。
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制定科学规范的统计编码及统计调查表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科学工整理统计数据、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的基础,对于提高统计设计与管理水平,适应统计数据计算机化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统计法第十一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因此,统一规范各种统计分类标准,是整个统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这是统计科学性和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也是统计资料准确性和统一性、可比性、连续性的可靠保证。我国幅员广大、管理层次多,情况又比较复杂,尤其要重视和坚持统一的统计标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的淮确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否则,就难以取得具有使用价值的统计资料,还可能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二、统计标准制定的法定权限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有适应本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标准,如生产部门有产品质量的标准,建设部门有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必须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作补充性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统计标淮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 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统计法》第十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 方法体系。我国现行的似全面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益发展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等复杂多变的调查对象并存的格局,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预统计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存在着统计信息失真的危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固守一种调查模式,仅仅依靠全面调查一种方法采集统计信息,已难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以及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全面统计调查方法不仅笨重,缺乏灵活性,而且财力、物力投入大,统计调查效益差,基层负担重,中间环节多,容易受到行政干挠,统计信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对象复杂,调查方法单一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总结统计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成功作法,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进行了改革,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统计法》也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我国,统计调查方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纳入法律、法规中,统计调查方法即具有法律、法规的属性,应该得到贯彻执行。
二、统计调查方法的种类
(一)普查
1、普查是指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的一次性全面统计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定星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
2、国务院批准的周期性普查包括哪些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的周期性的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统计单位等。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和农业普查每隔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年份进行。基本统计位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在逢1、6年份进行。但为了解决普查内容过于繁琐、各项普查之间不够衔接、统计标准不够统一、普查与经常性调查不完全配套等问题,减轻基层负担,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使普查制度建立在统一、轻型、快速的基础上,以缩短普查周期。
3、经国务院批准的周期性的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统计单位等。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和农业普查每隔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年份进行。基本统计位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在逢1、6年份进行。但为了解决普查内容过于繁琐、各项普查之间不够衔接、统计标准不够统一、普查与经常性调查不完全配套等问题,减轻基层负担,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使普查制度建立在统一、轻型、快速的基础上,以缩短普查周期。普查的组织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组织专门的普查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普查人员,对调查单位直接登记;一是利用调查单位的原始和核算资料,颁发一定的调查表格由调查单位填报。但即使是最后一种方式,也仍需组织一定的普查机构,配备一定的专门人员对整个普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因此,《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串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的特点,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既实情况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可以避免或减少层层汇总上报中的行政干预,取得比较准确的统计数据。 ’ 7、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不就全部单位,而只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采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三)统计报表
(四)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不就全部单位,而只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采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五)综合分析方法
第五节 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
一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这里讲的“工作证件”,针对国家统计调查任务而言,是指国家统计调查证。统计调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国家统计局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制定了《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管理工作,这对于净化统计调查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是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国家统计信息的源头在基层。如果政府统计部门向被调查者获取统计信息的渠道受阻、断流、失真,势必会对国家统计信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统计法》中,就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权利、义务及其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随着调查活动的增多,名类报表、调查表满天飞,一些调查人员走街串户很多都打着国家统计调查的旗号,被调查者难辨真伪;一些统计系统的工作人员,亮的是工作证,干的是自己承揽的经营性调查活动;一些非统计系统人员,冒用政府统计人员名义,盗用国家统计旗号,骗取被调查者的信任与合作。这就使一些真正的国家统计调查不时遭到拒绝、推诿,恶化了国家统计调查的环境,加重了积极合作的被调查者的负担,影响了国家统计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
再次,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政府统计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统计系统的内部管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坚持和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统计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通过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就可以把国家统计调查这一公务活动公之于众,使被调查者有权查验调查者身份的合法性和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就可以把调查者的底牌亮给群众,使调查者的言行能够得到被调查者的监督,从面对调查者的规范调查、文明调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用途。
(二)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
1、国家统计调查证;
2、临时统计调查证;
3、普查员证。
(三)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可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3凡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以及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可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可发给普查员证。
(四)国家统计调查证应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