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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逻辑学习笔记 直接推理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推理一个结论的推理。本节讨论的是性质判断的直接推理。主要有两种:

  一、对当关系的直接推理

  对当关系的直接推理,就是依据逻辑方阵,在同一素材的性质判断之间进行的推理。

  1.根据矛盾关系进行的推理,其有效式有:

  SAP®`S`O`P  SEP®`S`I`P  SIP®`S`E`P  SOP®`S`A`P

  `S`A`P®SOP  `S`E`P®SIP  `S`I`P®SEP  `S`O`P®SAP

  实则为四个等值式:

  SAP«`S`O`P  SEP«`S`I`P  SIP«`S`E`P  SOP«`S`A`P

  2.根据反对关系进行的推理,其有效式有:

  SAP®`S`E`P  SEP®`S`A`P

  3.根据下反对关系进行的推理,其有效式有:

  `S`I`P®SOP  `S`O`P®SIP

  4.根据差等关系进行的推理,其有效式有:

  SAP®SIP  SEP®SOP  `S`I`P®`S`A`P  `S`O`P®`S`E`P

  二、判断变形推理

  1.换质法

  换质法就是通过改变前提判断的质(肯定改为否定,否定改为肯定)得出一个新判断的直接推理。

  换质法的规则是:⑴只改变前提的质(主项和量项不变);⑵结论的谓项应是前提判断的谓项的矛盾概念。

  根据规则,A、E、I、O都可以换质,它们的有效式是:

  SAP«SE`P  SEP«SA`P  SIP«SO`P  SOP«SI`P

  2.换位法

  换位法是通过改变前提判断中主项和谓项的位置而得出一个新判断的直接推理。

  换位法的规则是:⑴只改变前提判断主项和谓项的位置(联项不变);⑵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根据规则,A、E、I可以进行换位,它们的有效式如下:

  SAP®PIS  SEP«PES  SIP«PIS

  但是,O判断不能换位。

  换质法和换位法可以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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