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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0年自考财产税制串讲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09-04

阅读量:

第八章财产税制  

一、概述:  

(一)定义: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税的总称。  

(二)种类及其区别  

1.按征税范围的宽窄分: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的综合征税。  

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  

2.按征税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分(所有权运动状态)  

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征税。如遗产税,继承税。  

静态财产税: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征税,不论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如房产税。  

(三)财产税的作用  

1.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鼓励财产继承人积极劳动,自食其力,防止腐化,避免私人财产的过分集中。  
 

二、遗产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1)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腐化。  

(2)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3)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教,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3.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设想。  

1.征收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税率要适中。  

2.采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1)境内居民对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都要征税。  

(2)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人口,只对其境内的财产征税。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  

6.开征时机的选择:应尽快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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