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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自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重点笔记:第7章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2-28

阅读量: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1、诉讼代理人 :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知识;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5.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种类: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用:


  1.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征: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对象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仅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3、权限和地位:全权代理;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源于实体法的亲权或监护权


  4、对法定代理人的指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特殊情况:代理人推诿;无代理人或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其他代理人不能协商解决的


  5、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⑴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⑵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⑶法定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和监护权。


  第三节、委托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及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又称意定代理。


  2、特征: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事项和权限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双方都有诉讼行为能力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3)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4、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5、地位:相对独立性:权限内诉讼;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无理要求甚至终止诉讼;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法院不能通过被代理人实施取代应对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6、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书面方式


  7、变更:转委托


  8、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⑴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却委托


  (3)诉讼结束。


  9、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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