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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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