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浙江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浙江自考网免费咨询电话
【热点】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自考宪法学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一)监督权以及获得赔偿权利的价值与内涵
  监督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表达政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
  获得赔偿权是一项针对国家权力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之后、提供公民与权利救济与补偿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关于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1.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获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上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注册

下一篇:自考宪法学考点: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

浙江自考服务

  • 考试提醒,备考指导

    自考资料,学习交流

名师课程

    • 英语(二)

      英语(二)

    •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思修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