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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16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商标制度发展概况
  1、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2、英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最初采用判例法形式,从19世纪开始,英国即制定一些成文法,其中1862年的《商品标记法》、1885年《商标注册法》、1905年的《商标法》等对世界影响很大。
  3、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后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无效,继而于1881年颁布新的商标法。
  4、德国于1874年公布《商标保护法》,采用“不审查原则”,后于1894年颁布了以“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法》。
  二、中国商标制度沿革
  1、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期20年,对假冒商标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涉外商标纠纷实行“领事裁判权”。
  2、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3、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和1935年、1938年颁布了自己的商标法及其修改法。其法律条款大多取材于外国商标法。
  4、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93年进行重大修订,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局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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