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浙江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浙江自考网免费咨询电话
【热点】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一)概念
  首都也称国都、首府,在我国古代称京城、京师。首都通常是一个国家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一般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二)我国首都
  1.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
  1954年宪法确认该决议,但将“国都”改称为“首都”。
  2.北京最早称为“蓟”,自金朝起,正式迁都燕京,改为中都。元、明、清均建都北京。
  3.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胜利,平定北洋军阀,将北京改名北平。
  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改北平为北京,成为首都。

上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协定

下一篇: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制度的概念

浙江自考服务

  • 考试提醒,备考指导

    自考资料,学习交流

名师课程

    • 英语(二)

      英语(二)

    •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思修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