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浙江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浙江自考网免费咨询电话
【热点】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表演者的权利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转于自考365)
  2、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所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它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
  3、《著作权法》作出上述规定是适宜的,这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都可成为表演者权的主体。至于演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可通过合同和章程来解决。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转于自考365)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上述第3-6项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上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出版者权的内容

下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浙江自考服务

  • 考试提醒,备考指导

    自考资料,学习交流

名师课程

    • 英语(二)

      英语(二)

    •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思修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