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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自考《票据法》习题一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10-15

阅读量:

2018年自考《票据法》习题一

一、单选题

1.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那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2.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B.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签发并承兑的一种汇票

C.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D.票据金额的记载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3.在课堂上一位同学对追索权作了如下回答,其回答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追索权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对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均可行使

B.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C.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时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D.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4.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从乙处窃取票据,丁明知丙是窃取而受让票据,丁又将票据赠与不知情的戊。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戊为基于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

B.付款人可以经乙通知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C.戊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甲追索

D.戊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丁追索,丁清偿后可以再追索

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得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A.请求李某返还票据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6.下列各项中,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6个月,支票则为2年

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

A.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

C.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A.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无效保证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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