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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4)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证监部门可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应符合的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滑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企,最近3年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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