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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考试《合同法》听课笔记(一)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 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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