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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二章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公司法的早期发展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动的国家。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 旧版教材这里是(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该法采用了三原则:

  1、 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

  2、 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 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1、 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2、 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3、 公示主义)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 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 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 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19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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