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浙江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浙江自考网免费咨询电话
【热点】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章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第十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环境环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⑴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它同一般法律不同之处只在于:它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⑵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⑶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  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中起着如下作用:

  ⑴环境环境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⑵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

  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一、环境标准体系

  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

  两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

  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因此,我们又可以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省级)两级。

  环境环境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环境标准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

  它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

  排放标准更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超过排放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放标准是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就是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

  它们是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工作规范。

  二、环境标准的制定

  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实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

  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阈剂量)。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除以环境蕨为主要科学依据外,还要考察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能性,即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现。就是说它必须是一个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经济规律的切实可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同时也要根据我国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水平,在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达到技术上的先进性。

  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

[1]  

上一篇: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二章

下一篇: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九章

浙江自考服务

  • 考试提醒,备考指导

    自考资料,学习交流

名师课程

    • 英语(二)

      英语(二)

    •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思修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