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 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
微信订阅

浙江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浙江自考网免费咨询电话
【热点】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自考日程 免考申请 转考申请 实践考核 毕业申请 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在线咨询

自考《行政法学》第八章串讲笔记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第八章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

  三、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五)合同的效力

  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履行

  (一)行政指导和监督.

  (二)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

上一篇:自考《行政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下一篇:自考《行政法学》第六章串讲笔记

浙江自考服务

  • 考试提醒,备考指导

    自考资料,学习交流

名师课程

    • 英语(二)

      英语(二)

    •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思修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