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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1)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含义:

  1. 指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民事权义关系,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2. 当事人请求的开始。

  3. 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诉讼法律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内容。

  民事诉讼的特点:

  1. 民事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关系。

  2. 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 民事诉讼过程的阶级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法:

  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民事诉讼与相邻的实体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孪生姐妹静态的,形式的  动态的,内容。

  民事诉讼与公证法:

  1.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第六十七条

  2.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仲裁特点:

  1.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2.民间性,准司法性质。

  3.终局仲裁。

  4. 不具有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特点:

  1. 便利人民群众

  2. 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

  3. 程序公正

  A. 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徇情枉法,有所偏私。

  B. 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规定,秉公处理争议。

  民事诉讼地任务: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3.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纪律。

  民事诉讼对人效力:

  1.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 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 人民法院

   2.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3.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题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 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

  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 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包括:行为(人为)  事件(自然)

  第四章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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