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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复习第九、十、十一刑法分论概述

整理编辑: 浙江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本章为重点章节。了解一下类罪概念、特征。

  贪污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见刑法93条、382条第2款。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对象是公共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个人贪污在一般情节下,数额达到5000元,即成立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帐务上的缺额或公共财物的少量损失,不构成犯罪。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适用死刑的起点为贪污10万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指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订立攻守同盟,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概念、特征和认定。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归还公款的,可转化为贪污罪。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区别。

  受贿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益,以此交换对方的财物。贿赂限定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不包括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是结果犯,处罚数额同贪污罪。犯罪主体没有382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情形,受贿与贪污的界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的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堵漏性条款,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取证不易,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减少打击腐败犯罪的司法成本。

  本章犯罪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382、383、384、385、395条。

  第十章 渎职罪

  本章大致了解类罪的概念、特征、罪名,课程要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大致了解。课程要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

  复习方法与考试问题:

  刑法分论共有11章,由分论概述和10章具体犯罪构成,其中有7章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即第1章概述、第3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6章侵犯财产罪、第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9章贪污贿赂罪。复习时首先要做到基本法条熟悉,需要掌握的法条主要是刑法典,98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以及三个刑法修正案,分别涉及到公司、证券犯罪(99年12月26日),滥用土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01年8月31日),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犯罪(01年12月29日)。其次要做到能利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刑法分论应用性较强,案例分析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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